问题 |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之诉 |
释义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对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但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违反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行为主要有:(1)擅自将灭火器、消防水泵,供住客自救用的安全绳、缓降器、救生袋等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2)在高层建筑物内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旅客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建筑物内的;(3)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治安处罚。受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裁决仍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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