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国) |
释义 |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并由交通部发布的关于海上交通事故的条例。共8章37条。《条例》规定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1)碰撞、触碰或浪损;(2)触礁或搁浅;(3)火灾或爆炸;(4)沉没;(5)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6)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条例》的实施机关。《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报告、调查、处理、调解、罚则、特别规定、附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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