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上信号协定 |
释义 | Agreement concerning Maritime Sig-nals1930年10月23日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举行的统一海岸浮标灯塔会议上签订的协定。中国于1935年3月16日批准。《协定》附有《关于各种海上信号章程》。主要内容是:各缔约国应按《章程》的规定,在所属领土内用能见的信号向航海人发布章程所列的各项信号或警告,并应在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采取措施以实现上述规定。如因地方情形不同或有特殊境况不便按章程的规定施行,可作例外规定,但应将例外办法通告航海人周知。《章程》对暴风袭境警告的信号、潮汛及水深的信号和关于船只驶入港口或重要水道的信号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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