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区管辖 |
释义 | 审判管辖的一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的权限划分。地区管辖是在明确案件的级别管辖即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基础上,确定某一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是从横的方面解决案件的管辖问题。只有在级别管辖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地区管辖,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最终落实到具体的法院。我国刑事诉讼地区管辖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时,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确定地区管辖时,首先应当考虑犯罪地人民法院。所谓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刑事地区管辖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是因为犯罪地是犯罪证据最多的地方,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便于人民法院就地调查、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犯罪地往往是被害人、证人等所在地,便于人民法院就近传唤和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也便于这些人参与诉讼活动;犯罪地群众最关心本地发生的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旁听,也便于结合案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时,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更为适宜,一般是指: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于确定,而其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等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工作或学习的地点 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对同一刑事案件,如果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一般应当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于一个犯罪涉及几个地区的刑事案件,按照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几个人民法院都有权审判,而以被告人居住地确定也可能出现多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原则上应当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及时处理案件时,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人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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