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业务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章第4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有以下14项:(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2)证明继承权;(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4)证明收养关系;(5)证明亲属关系;(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11)保全证据;(1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上述公证业务可分为国内公证与涉外公证两部分。另外,按照公证事项的性质,可将公证业务划分为五类: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与公证有关的辅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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