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查证据 |
释义 | 公安司法机关依有关法律规定调取、核查证据的活动。主要包括:(1)立案前调查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的以及对立案材料尚有疑问的,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调取证据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2)侦查阶段调查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等侦查行为,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并运用进一步的侦查手段对其复核、查实。(3)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证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于口供和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有疑点的,通过进一步调查侦查机关或部门已经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加以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期间,可以调取新的证据,并对证据加以复核、查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4)审判阶段的调查证据。法庭调查阶段,通过讯问和向被告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以及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等方法,对各种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予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实施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或查询、冻结。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发现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或对证据进行核实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调取、核实证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对原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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