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和分居的法律抵触与警辖抵触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pour reglar les conflits de lois et de jurisdictions enmatiere de dirorce et de Separation de corps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02年6月12日在海牙签字的公约。《公约》共13条,对涉外离婚、分居的准据法、司法管辖权及判决效力的国际承认问题作了规定。关于涉外离婚、分居的准据法,《公约》规定,离婚请求在原则上须依夫妇双方的本国法及法院地法都许可方能提出,即采用重叠连结原则。如果是因夫妇双方或一方以前具有其他国籍时发生的事实为离婚或分居的原因者,则不能援用其提出离婚或分居时的本国法。关于离婚的管辖权问题,《公约》采用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的原则,规定本国法院就离婚或分居的请求具有专属管辖权时,须保留此管辖权。只有在不能向当事人本国管辖法院提起离婚或分居请求时,才可由夫妇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妇住所不同时,指被告一方的住所地法院;如于离婚或分居的原因发生后有效放弃或变更住所时,指夫妇最后共同住所地法院)。关于离婚和分居的效力的国际承认问题,凡据《公约》规定有管辖权的缔约国机关依上述准据法许可的离婚和分居,其效力在缔约国范围内应予承认,但以遵守《公约》的规定为条件。在缺席裁判情况下,应依被本国法关于承认外国判决的特别规定,对被告进行必要的讯问。适用《公约》时,若夫妇国籍不同,以其最后的共同本国法为夫妇的本国法。《公约》仅适用于缔约国欧洲领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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