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纲要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抗日根据地制定的司法文件。1941年4月22日施行,共14条。规定为适应敌后环境,便利民众诉讼起见,实行三级三审制度。县设司法处,为民刑诉讼第一审机关,专署区设地方法院,为民刑诉讼第二审机关,全省暂设高级审判处,为民刑诉讼第三审机关。在各主任公署区受高级审判处分处,代行第三审职务。各级司法长官由参议会选举产生,在各级行政委员会领导下工作,仍保持其独立的组织系统。此外,各级司法机关设置检察官若干人,并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领导一切检察工作。检察委员会成员由各级参议会选举。重要民刑案件,与同级有关之法定群众团体,得派代表出席陪审。免收讼费,实行简捷便民的诉讼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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