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
释义 | 抗日根据地调解法规之一。1941年4月18日山东临时参议会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18条,主要内容为:(1)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讼累,成立区和乡的调解委员会,二者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分别由区乡长、群众团体代表和公正人士组成,以区乡长为主任委员,处理会内日常工作,指挥调解事宜,指导下级调解委员会的工作。(2)调解案件应以公正态度耐心说服,不得威迫利诱,应尽量采用习惯与法理,但庸俗道德观念和有害于抗战之习惯不得采用。(3)调解案件之管辖采属地原则,民事得由被告所在地、刑事得由犯罪地之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贵在及时,不得借故拖延,不准收受费用,调解时应倾听双方陈述,详察案情,不得妄作臆断。(4)调解委员应轮流到所辖区域巡视,如有违反抗战之重大案件应即呈报上级行政或司法机关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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