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
释义 | 对企业职工奖励、惩处的法律规定。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全文分4章28条。(1)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奖惩职工的原则是: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在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一 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3)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条例还对奖励与惩罚的程序、审批权限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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