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检察厅法 |
释义 | 规定检察厅的组织及检察官和检察厅其他职员的资格与权限的法律。1947年4月16日公布,从日本国宪法施行之日即1947年5月3日起施行。由45条组成。日本采用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一般认为是于1872年8月继承法国法的结果。其后经过许多变迁,于1890年2月10日公布了《法院组织法》,在(明治)刑事诉讼法施行之日即1890年11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检察厅法》以前的法院及检察组织的基本法。它规定在各个法院附设检事局,在检事局中设置检事。但检事局对法院来说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关。当时的司法大臣对各个法院及各个检察局拥有司法行政监督权。然而在新的日本国宪法颁布后,《法院法》和《检察厅法》分别作为独立的法律,同时予以公布、施行。法院成为独立的不受司法大臣监督的机关,而检事局也不复存在。检察官的官衔分为检察总长、副检察总长、检事长、检事及副检事。各检察官对于刑事案件都得以侦查机关的名义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并以垄断起诉权的国家机关的名义和以诉讼当事人以及执行裁判的指挥者的资格行使其权利(检察权)。此外,在其他有关的法令中还规定有作为检察官的其他权限,即被赋予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权限。检察厅分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检察厅只是统一管理检察官办公事项的官署,而不是法务大臣和检察总长的辅助机关。每个检察官都有行使检察权的权限。但检察官和审判官不同,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在行动上必须服从上级的指示、命令,即所谓检察官一体原则。检察权从内容上说是行政权的一部分。由于检察厅隶属于法务省,所以法务大臣在检察行政事务方面对全体检察官有全面的指挥监督权。法务大臣对检察事务虽然可以进行一般性的指挥监督,但无权过问具体案件。检察权和司法权有密切的关系,为了正确地实现司法权,就必须公正、妥善地行使检察权。因此,在日本,检察制度深受重视。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