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诉讼代理与一般诉讼代理的法律区别 |
释义 | 一、特别诉讼代理与一般诉讼代理的法律区别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区分标准主要是在有无实质性的处分权。有的,即为特别代理,没有的,为一般代理。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实质的处分权利包括和解,撤诉等等。如果授予律师和解的特别权利,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他可以不必经过委托人的事前同意而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代理的,必须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写“全权代理”字样而无具体内容的,按一般代理处理。 二、一般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是什么 一般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是代为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授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 另一种情况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由于这些行为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关,这时当事人就必须作出相应的特别授权。 三、一般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一般诉讼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授权的委托书。 3.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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