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民事诉讼法 |
释义 | 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外政治斗争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仿效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于1890年公布了近代意义上的日本民事诉讼法,189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公布后曾多次修改和补充。1926年参照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编到第五编的判决程序部分全面修改,加强法院在诉讼进程中的职权主义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受英美法的影响,于1948年部分修改民事诉讼法,引进美国交叉询问等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1979年,将强制执行程序同拍卖法合并,公布了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废除民事诉讼法第六编强制执行一编。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共十编,约700多条。第一编:总则。包括法院管辖、回避、当事人、诉讼费用、言词辩论、期日以及送达等。第二编:第一审诉讼程序。包括诉、辩论及其准备、证据以及简易法院诉讼程序等。第三编:上诉。包括第二审控诉、第三审上告以及抗告等上诉程序的规定。第四编:再审程序。第五编:督促程序。第五编之二:关于票据及支票诉讼特则。第五编之三:判决的确定及执行停止。这一编是在原民事诉讼法第六编“强制执行”中有关判决的确定和执行停止的基础上重新设置的。第六编:假扣押和假处分。废除原民事诉讼法第六编“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执行条款之后,有关假扣押和假处分的裁判程序仍留在第六编。第七编:公示催告程序。第八编:仲裁程序。日本民事诉讼法尽管经过多次修改,但仍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其基本的理论体系,同时引进了一些美国的诉讼制度。它以资产阶级民事诉讼的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对抗式(辩论式)的诉讼,是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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