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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本民法
释义

日本民法

民法在实质意义上(实质的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相对于商法等的特别私法而言),以财产私有、人格自由平等、过失责任主义、契约自由原则等为基本原理,构成市民社会法体系的基础。在形式意义上是指民法典(民法形式),即意味着把前者编纂为体系的法典。在19世纪初,除了英、美等近代国家外都制定了完备的民法典,在日本,明治政府作为一项重大事业,也制定了称之为“民法”的大法典。其中收纳了绝大多数实质性的民法条款,此外还有民法的特别法(利息限制法、租地法、租房法和各种财团的抵押法)及习惯民法的实质性民法部分。民法典中,也收纳了一些非实质性的民法〔法人的罚金(第84号)、强制执行的方法(第414号)等〕。从日本民法典历史来看,德川末期统一了以习惯法为主的纠纷民法,并且废除了治外法权,吸收了西欧的新思想。从明治3年(1871)开始着手立法,以德国民法为基础、以鲍阿索纳德为顾问进行起草,明治23年(1890)公布,预定从明治26年(1893)开始施行(所谓的旧民法)。可是,出现了所谓不符合国情的反对论者,因此而无限延期。此后,又设立了法典调查会,一方面参照德国民法的第一草案等各国民法,同时,又按编别仿效法国民法进行起草工作,经帝国议会审议,于明治29年(1896)第89号法令公布了前半部分的三篇(总则、债权、物权),明治31年(1898)第9号法令公布了后半部分两篇(亲属、继承),这两部分于明治31年7月开始施行。后半部分的两篇不仅大量地采用了自古以来的习惯,而且不适合于家族制度的规定遭到了强烈的批评,在大正年代曾经准备进行修改(亲属法、继承法修改纲要)。可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依照宪法宣布的尊重个人和男女本质平等的理想,修改民法中的亲属和继承两篇已是非常必要的任务。根据民法应急措施法,对此进行了应急修改,接着昭和22年(1947)法律第222号修改了这两篇,于194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另外,这次修改在第一编开头增加了两条,过去为1146条;修改后共有1044条。此后主要的修改是1962年以法律第40号的修改,新规定了有关同时死亡推定、宣告失踪、建筑物区分所有、脱离收养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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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