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院组织法袁记“约法会议”制定的法律之一。1914年5月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第七章规定设立参政院,以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5月24日约法会议制定公布了《参政院组织法》,共15条。规定大总统应交参政院议决的事件有:(1)依约法规定须经参政院同意事件,包括大总统解散立法院、发布有法律效力的教令、财产紧急处分、于内治外交有重大危害或执行有重大障碍之法律案等。(2)约法及附属于约法各法律疑义之解释事件。(3)行政官署与司法官署之权限争议事件。大总统得咨询参政院意见的事件:(1)缔结条约;(2)设置行政官署;(3)整理财政;(4)振兴教育;(5)扩充实业;(6)其他大总统特交事件。规定参政院设院长一人,由大总统特任,副院长一人,由大总统于参政中特任。并规定了参政的资格及参议会的议事原则。根据该组织法,袁氏于1914年5月26日特任黎元洪为参政院院长,并任命各参政。6月20日参政院正式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