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河流航行规章 |
释义 | Regulations for the Navigation ofInternational Rivers国际法研究院1934年10月18日通过的规章。国际法研究院曾于1887年通过《国际河流航行规章草案》。1934年《规章》是对《规章草案》的修正和确定。《规章》的主要规定是:《规章》适用于国际河流,即流经两个以上国家的可通航水道,以及连结两条国际河流之间的可航行水域、在国际河流上或其间建造的人工可航水道。国际河流上的流通是自由的。各国国民及其财产、各国旗帜都应根据国际法得到完全平等待遇,不允许任何国家垄断国际河流,或拥有航行特权。在国际河流航行的所有船舶均须悬挂其船舶登记地国家的旗帜。在整个航程和河口处不得征收任何赋税,但征收用于维护和改善航道环境的服务费除外。尽量简化海关手续。各沿岸国为了保证航行自由和安全可以制定必要规则;必要时,各国应达成协议以保证彼此的司法制度和税收规则的统一,以及寻找解决有关冲突的方法。各国在选择解决冲突的法院时,要考虑航行需要,并简化诉讼程序。各沿岸国在各该段水域内实行的航行及警察制度也适用于军舰或用于非商业性目的的国有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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