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退伍后就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规定:(1)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2)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给予鼓励,增发安家补助费。(3)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