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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
释义

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

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1940年通过的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同时作废。新的选举条例共8章20条。主要内容:凡在边区境内年满18岁的中华民国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后,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采用直接平等普选制无记名投票法,沦陷区、游击区不能直接选举的,实行间接选举。边区参议员、县议员的选举,各抗日党派、群众团体、工厂、部队、学校及公民自由组合均得提出候选名单,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自由竞选;公民自由组合,须有公民50人以上之连署,并造具履历名册,报县选举机关审查登记,始为有效。议员以得票较多数者当选,次多数者为候补,村民代表不设候补人。各县市当选之边区参议员,不仅限于本区公民;村民代表之当选人以居本闾者为限。边区参议会、县议会每2年改选1次,村民代表会每年改选1次。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办理。还对选举单位及其名额分配、选举委员会的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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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