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指示 |
释义 | 为了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在晋察冀边区中发生的租佃纠纷,1943年4月9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指示”。主要内容有:(1)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与仟务。仲裁委员会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解决租佃纠纷的仲裁机关;仲裁委员会的任务是在照顾租佃双方的利益,巩固团结的基础上秉公裁决租佃纠纷,使出租人的土地所有权、承租人的土地使用权均得到保障。(2)仲裁委员会的权限及与各方的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但有强制当事人执行的效力,而且司法机关对属于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得受理。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司法机关难以处理的租佃债息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受县政府领导(有分会的区受区公所领导),根据政府的土地政策及有关法令,专门处理仲裁案件的行政机构;对于重大的仲裁案件,抗联会可以事先讨论,并将讨论一致意见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抗联会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必须遵照执行。无权变更;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向专署请求复裁。专署对复裁案件的指示(通过县政府),仲裁委员会应服从执行。(3)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定期审查和讨论仲裁案件;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书后7日内予以审查,1个月内予以裁决;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裁决的案件,应通知当事人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县长无权变更。该工作指示对在晋察冀边区广泛开展仲裁活动,以仲裁的方式正确解决解放区的租佃纠纷,发展农业生产和促进人民内部的团结起了重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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