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颁布的一项法令。此法规定由政府直接吞吐物资、参与交易,以控制商品流通和市场价格。熙宁五年(1072)开始施行。依该法,在汴京设立都市易司,在各大城市设市易务,市易务招收各行行户和牙商充当交易的行人和牙人,外地客商运来货物可卖给市易务,由行人、牙人会同客商公平论价。对市场上暂不需要的货物,只要能蓄存变卖,市易务也予以收买储存。而后又规定,参加市易务的商人或行户在提交一定财产抵押和相互作保的条件下,可向市易务贷钱购物或赊购货物。市易法具有平衡物价的作用,它来源于西汉的平准法,在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成为政府干预市场的得力措施,但随着王安石的去职,而徒有其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