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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
释义

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被告杨峰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吴忠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开具借据,双方约定还款时间。担保人张芳(杨凤凤的母亲)在借据上签署了“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意见书。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杨某凤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首先,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一)一般担保;(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一般的担保方式是,担保人只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部分负责,即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履行时,债权人必须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即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债务人是否确实不履行权利。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必须首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其次,在实践中,由于人们对法律不是特别熟悉,也不一定知道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往往没有明确规定“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往往出现“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义务,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在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司法解释确定担保责任方式的批复》,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确立了两个判断原则:一是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视为一般担保;2) 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不能推定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批复》确立了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分原则,以“否”和“否”为区分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应认定张芳对杨凤凤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咨询律师,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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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