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1982年9月29日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共同颁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15条。主要内容有:(1)本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2)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并规定其职责。(3)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出厂必须取得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发给的《产品检验证》,并有制造日期和产品说明书。(4)商业经销单位收购、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5)使用单位应购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产品检验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6)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责任。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行,对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完善销售、使用制度起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