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人民政府组织法规。1950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月7日公布。共13条。规定县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即为县的行使政权的机关,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及主管区专员的监督指导。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1人(必要时得设副县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报省人民政府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任命。任期1年。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县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县辖区的大小及工作需要,设立各部门工作机构,原则上设民政、财政、教育、公安等科或局,并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机构;设秘书,承县长之命主持日常事务。并规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机构的编制,应以精简为原则,其编制人数由县人民政府拟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核准。通则还规定了县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会议制度等。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通则由于情况变化自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