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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业领事特权和豁免
释义

职业领事特权和豁免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professional consul

职业领事官员以及其他领馆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职业领事有行动和旅行自由;按照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4条的规定,“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立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所订法律规章另有规定外。接受国应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及旅行之自由。”但国家之间的关于领事双边条约可以将领馆人员的行动自由限于领馆辖区内。职业领事特权和豁免主要是:(1) 对领事官员的保护;(2) 领事官员的人身不得侵犯;(3)领馆人员受逮捕、羁押或诉究时的通知;(4) 领事官员和领馆雇员的管辖豁免;(5) 领馆人员的作证义务;(6) 领事官员和领馆雇员的免除外侨登记及居留证;(7) 领馆人员以及私人服务人员的免除工作证; (8)领馆人员以及私人服务人员的免于适用社会保险办法;(9) 领事官员和领馆雇员以及服务人员的免税;(10) 领事官员以及领馆雇员的免纳关税和免受查验;(11) 领馆人员及其家属的遗产的免税;(12) 领馆人员及其家属的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在接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的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及其家属以及领馆人员家属本人都不享有特权和豁免(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7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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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