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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劳动仲裁裁决书
释义

  仲裁裁决书
    

  ×劳人仲字[20 ]第 号
    申请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本委查明: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或证人证言等)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
    根据 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
    (仲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仲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
    《仲裁裁决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调解不成的,依法做出裁决时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区分终局与非终局裁决项目
    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二)裁决书格式
    裁决书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性质、案件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及处理过程概述。
    (1)案件编号应包括仲裁机构简称、仲裁文书性质(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年份、案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籍、现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律师只需写姓名及律师事务所所名;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情况等。有反申请并合并审理的,注明申请人(被反申请人)、被申请人(反申请人)。
    (3)案由及处理过程。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果有反申请的,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请求,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对本申请及反申请进行了合并审理,申请人(被反申请人)、被申请人(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
    包括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辩称、本委查明、本委认为、裁决依据、裁决结果、起诉权及起诉期限告知。
    (1)申请人诉称部分,简要摘录仲裁申请书中事实和理由部分要点,明确写明申请人仲裁请求。如有追加或变更,可能导致时效争议的,最好注明时间。
    (2)被申请人辩称部分,简要摘录答辩书或口头答辩意见的要点。
    (3)本委查明部分。本委查明的案件事实,是据以论证及裁决的基础。所有裁决结果所依据的论据在查明部分均应有所体现。
    (4)本委认为部分。对争议的事实及对证据的采信进行认定,区分责任,论述支持或驳回申请人请求或被申请人主张的理由。
    (5)裁决的依据,裁决的结果、金额,起诉权的告知部分。援引裁决的依据时以法律法规效力层级为顺序,援引规范性文件及法院的司法解释时通常用“参照”。
    (6)裁决结果必须写明具体的履行期限、履行的方式,并有可执行性,裁决金额应准确。
    (7)起诉权告知,要区分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对于非终局裁决,告知双方当事人起诉权及起诉期限。对于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起诉权及起诉期限,对用人单位的撤销权可在送达回证、仲裁须知或其他告知性文件中告知,不宜在裁决书中写明。
    3.尾部
    包括仲裁员署名、日期、印章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等。
    (1)结案日期应为仲裁委员会主任在结案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结案的日期。起诉期起算以送达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与送达日期不一致的,应注明送达日期、送达方式。
    (2)裁决书正本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盖章应当端正、清晰,盖在日期上(日期使用大写)。
    (3)发给当事人为仲裁裁决书的副本,应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盖在尾页左下方空白处。
    (4)书记员署名在日期下方。
    (三)几种特殊裁决书的写法
    1.先行裁决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格式及注意事项:
    (1)案号——可用“××号之一”等格式区分。
    (2)仲裁请求——列明申请人完整的仲裁请求。
    (3)查明、认为、裁决部分只论述涉及事实已经清楚部分的请求事项。
    (4)援引依据中注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第×项、第×项作先行裁决如下”,裁决项中注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另行裁决。
    (5)对先行裁决的仲裁请求仍作起诉权的告知。另行裁决时不涉及已裁决的部分。
    2.先予执行裁决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格式及注意事项:
    (1)案号——可用“×劳人仲先执字[20 ]第××号”等格式区
    分。
    (2)处理过程中写明“申请人于×年×月×日以生活严重困难为由向本委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工资及医疗费××元”。
    (3)可不列申请、答辩情况,直接进入查明事实,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先予执行请求事项,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基本事实依据,注明申请人存在符合先予执行裁决的条件及具体情形。
    (4)援引依据中注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如下”,裁决项中注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待终结裁决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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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