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通过的规定总统副总统选举和罢免程序的法律。1947年3月3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共14条。主要内容:每届国民大会应于前届总统副总统任满前60日,选举总统副总统,首届总统副总统的选举日期,由国民大会决定。选举分别进行,先选总统,再选副总统。总统候选人由国民大会代表100人以上连署提出,但每1代表只能提名或连署一次。候选人名单以连署提出的代表人数多少为先后而排列。代表应以无记名投票法,圈选1名为总统,以得票过代表总额半数者为当选,如无人过半数,以得票较多的前3名重行投票,如无人当选,举行第三次投票,如仍无人当选,就第三次得票较多者的前2名,圈选1名,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副总统与总统的提名及选举程序相同。罢免总统应先由1/6以上的国大代表提出罢免声请书,并由国大秘书长将声请书咨送立法院院长。立法院院长接到声请书后,于1个月内召集国民大会举行临时会议,然后用无记名投票法表决罢免案。代表总额过半数赞成通过罢免案后,国大主席团应即通知总统,总统应即解职。罢免案如经否决,原声请人不得对同一总统再声请罢免。国大代表对就任未满12个月的总统,不得声请罢免。对副总统的罢免和总统相同。总统被罢免后,由副总统继任到原任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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