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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明
释义

证明

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对案情中未知或有争议的事实查明的诉讼活动。广义上的证明包括:证明过程,证明程序,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过程是发现、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情的活动方式;证明程序是证明活动要康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证明对象指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证明责任是什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证明标准是证明案情对证据的质量和数量的要求。有的法学者对证明一词狭义地理解为“心证之结果”,即法官、陪审官依外部证据对待证事项的真假和是否存在,在内心产生的确信。在民事诉讼中,是人民法院、民事当事人和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第三人。人民法院在诉讼证明活动中起着决定作用。证明在诉讼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诉讼任务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在行政诉讼中,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予以审核后,肯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行为。如公证机关的公证,民政部门发给荣誉军人的残疾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证明行为的确定力较之确认行为更强。在没有反证证明其违反真实之前,其所证明的内容被视为真实可靠。证明与许可的关系表现在许可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包含了证明因素。如汽车司机的驾驶执照、律师的律师工作执照,除了允许持有人从事某一特定职业外,还有证明持有人具有某种资格能力的作用。 (张子培 徐 波 许可祝)证明标准 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要求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08条要求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指: (1) 关系到定罪、处刑的案件情节都要查清;(2) 证据材料需要查证属实,确实可靠,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 证据材料要有一定的质量和数量。定罪时应掌握以下证据规则:(1) 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 任何个别证据都不能定罪处刑;(3) 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者矛盾已经排除;(4) 各个证据之间构成了证据体系(锁链);(5) 排除了不是被告人犯罪的其他可能性;(6) 具体案件中,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细微情节,不要求必须查清;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无法查清时,不予认定。排除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比较低,任何个别查证属实的证据都可能排除被告人有罪。立案、拘留、逮捕时对证据要求,刑事诉讼法分别作了规定,不要求达到上述标准。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刑事原告人同被告人证明的标准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起诉方提出证据的标准,必须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陪审团对起诉证据的真实性和足够性有合理怀疑时,起诉方没有补充新证据,被告人即被宣告无罪,当举证责任由刑事被告人一方承担时,适用民事诉讼和证明标准,即要求占有优势的(较大的)可能性的证据便足够,又称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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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