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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公所组织与任务的决定
释义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公所组织与任务的决定

1949年7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根据“市级为城市工作的基本单位”和“警政合一”的原则,确定区公所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帮助市政府执行工作。规定区公所的具体任务是:按照市政府既定的政策原则进行民事调解;帮助办理拥军优属、社会抚恤、救济及兵员支前动员等事项;帮助市政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办理市政府的临时授权及“令、”“示”事项;办理人民询问、请示、请求、控诉的解答和承转;反映人民情况及对市政意见;组织本区内市级行政机关的分局、分社、工程处、卫生事务所、稽征所、人民文化馆、中心小学等的必要配合联系事项;带有市郊农村的区还可处理土地问题,领导农副业生产,帮助征税等。区公所干部规定为7人,其中设区长1人、秘书1人,其他为助理员或干事,事务特别繁杂的区可酌情增加。有市郊农村的区另增干部2人(交通员、炊事员各1人)。基本不固定分工,但可视情分为内勤、外勤,或调解、优抚、调研等。带农村者还可设专人管理农村工作。为工作方便,可设不脱产的调解、优抚等专门委员会。该决定并对区公所与各级政权机关的关系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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