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门立法机关 |
释义 | (1)非专门立法机关的对称。以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作为唯一职能的各种主体的总称。这种立法机关很少,通常仅指某些国家中专门行使立法权而不行使其他职权的立法议会或立法院,也包括一些临时性立法机关,如制宪会议。专门立法机关都是法定立法机关,享有完整或较完整的立法权。在存在专门立法机关与非专门立法机关区分的国家,前者在立法活动中的地位和所立法律的效力等级,一般均高于后者。(2)与狭义的立法机关同义,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对应的国家机关,如立法院、立法议会、议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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