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商业仲裁协定 |
释义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greement关于国际商业提付仲裁的协定。国际商业有专设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由于专设仲裁庭并无基本设施和现成的仲裁规则,提付专设仲裁庭仲裁的仲裁协定的起草较为复杂和困难。在起草这种仲裁合同时,必须考虑到:(1)仲裁的范围;(2)争端的事实和问题;(3)仲裁规则,即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员在进行仲裁中必须遵守的规则;(4)仲裁员的数目;(5)仲裁员的指定;(6)仲裁地;(7)应适用的程序法;(8)讯问;包括文书证据;(9)语文;(10)时间表,包括请求、抗辩、答辩、再答辩和口头证据的提出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11)上诉;(12)应适用的实体法;(13)仲裁费用的保证;(14)主权豁免。常设仲裁机构都规定有其所建议采取的仲裁合同或仲裁条款。当事人只须在仲裁合同或仲裁条款中说明其所选择的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即当然适用于该仲裁事件。各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并不完全相同,其主要的区别在于;(1)仲裁员是否必须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2)是否设有一个“监督性”的仲裁院以执行行政上的或手续上的事务;(3)仲裁的程序。当事人虽然选择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因而采取它所建议采取的仲裁合同或仲裁条款,他们仍然可以修改这种合同或条款的内容,以适应其特别的需要,因此可以订定仲裁员的人数及其指定的方法、应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仲裁的形式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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