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保管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是哪些 |
释义 | 一、仓储保管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是哪些 仓储保管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是: 1.保管人和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3.储存场所、储存期限和仓储费; 4.违约责任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仓储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仓储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仓储保管合同可以单方解除吗 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此种解除权属于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如合同中有关于解除权的约定,则约定的解除权事由发生,解除权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解除权人也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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