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查理河桥梁公司诉华伦桥梁公司案 |
释义 | 1827年Charles RiverBridge V.Warren Bridge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塔尼在这一判例中修改了前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对宪法中“契约条款”的解释。1785年麻萨诸塞州州议会通过法令,授予查理河桥梁公司在波士顿与查尔斯顿之间架桥梁的特许状,收取通行费的期限为40年,1792年又将收费期限延长至70年;1828年麻州议会又授予特许状给新成立的华伦桥梁公司,在离上述桥梁的二百七十余公尺处架新的桥梁,并规定收取通行费的时间为6年,此后即可自由通行。这样查理河桥梁公司收取通行费的垄断权实际上被剥夺,于是该公司以州议会原来授予它的特许状暗含有默许它专营该处桥梁70年的权利,而颁发给华伦桥梁公司的新特许状侵犯了它的专营权,而向州法院提出诉讼,州法院在判决中否定了它的论点,它于是又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起草的判词中说,特许状应作严格解释,其中并不包括暗示专营的权利,他说在一个“自由、活跃、进取,在人口和财富上不断向前迈进的国家,新的交通渠道无论是为了往来旅行或是为了贸易,都使人感到日益必要。”这表明对特许状的解释应以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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