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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扣押物证、书证
释义

扣押物证、书证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强行提取、留置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诉讼行为。在侦查阶段,是一种侦查行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审判阶段,是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一种辅助方法。目的是收集、保全证据。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时,凭勘查证、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扣押的范围仅限于查明与犯罪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凡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交出的,侦查人员可以强行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拒绝签名的,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对于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对于可以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妥善保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指派专人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毁损或自行处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和资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过邮电部门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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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