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化肥市场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化肥市场管理的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学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处罚违反价格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制造和销售假劣化肥的,或以化肥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入并给予重罚。对磷肥生产、小型复合肥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无证从事磷肥生产的,严加惩处,单位和个人对这些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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