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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政府的地方行政制度
释义

北京政府的地方行政制度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辛亥革命前,地方行政制度是省、府、县3级制度,同时又有相当于府一级的直隶州、厅,相当于县一级的普通州、厅。袁世凯窃取政权后,于1913年1月8日颁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全国地方行政制度渐趋统一。根据“组织令”,废除了府、厅、州,增设特别区,在省和县之间增加道一级,形成省、道、县3级行政制度。1913年前,省的行政制度基本上采取民政、军政合并管理的办法,其政权机关名都督府。1913年1月提出了军民分治的办法,设立行政公署作为专门管理行政的机关,并由总统直接任免民政长负责这一工作。省行政公署除民政长外,还有总务处及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司。1914年发布省官制,改民政长制为巡按使制。行政公署为巡按使公署,巡按使为省长。1914年5月根据道官制,将观察使公署改为道尹公署。道政府在省的监督下,管理道内行政事务和省委任之事。道政府除行政首脑外,分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科。1913年袁世凯公布的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将各省、府、厅、州一律改为县,机关名称通称为“县知事公署”,行政首脑通称“知事”。1914年的县官制将知事改为“县知事”。1913年1月,北洋军阀政府正式确定在全国实行省、道、县3级制度的同时,又确定在一些地区实行特别行政区制,主要有京兆特别行政区、热察绥特别行政区、川边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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