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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盘问、检查权
释义

盘问、检查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盘查、询问,以查明有关事项的权力。盘问、检查权的行使,具体分两种情况:(1)当场盘问、检查。《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相应证件”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根据其工作性质和行使的不同职权按照规定使用的有关证件,包括工作证、侦察员证等。“盘问”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被盘问人的姓名、职业、身份、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所携带物品的情况等可能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情况进行询问。“检查”是对被盘问人所持证件、文件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2)留置盘问。《人民警察法》规定,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自由,《人民警察法》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被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对其认为符合法律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被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或者正在被追捕的等,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留置的期间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的人。留置的场所一般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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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