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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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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法律。1949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4日公布。共12条。规定: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召集。未设军管会的市由市人民政府召集。其参加单位和名额分配,由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和上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共同协定,未成立协商委员会的市,由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决定。军管会、市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军管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等充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驻在该市的各机关、部队代表,各自选派;其他方面代表经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和协商委员会商定,由军管会、市人民政府邀请;或由军管会、市人民政府商定邀请。代表任期: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未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前,可每次推选,连选连任;从代行职权后,每届任期为1年,连选连任。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军管初期,是军管会和市人民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经直属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负责主持会议;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协助主席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得设提案审查等委员会。休会期间设市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负责准备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进行统一战线工作。协商委员会由主席负责并召集会议;推定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根据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吸收协商委员会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参加。通则对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其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会议制度等也作了规定。根据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该通则由于情况变化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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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