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方式。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在每次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主席团主持会议,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在会议期间,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书面或口头答复。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修改的宪法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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