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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澳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释义

澳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澳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理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包括简易诉讼程序、最简易诉讼程序和轻微违反诉讼程序。(1)简易诉讼程序。对于被司法当局或警察机关当场拘留的现行犯,其罪行最高只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包括并处罚金)的,可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但犯罪时未满18岁的,不适用简易诉讼程序。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一般须在拘留后48小时内展开听证,但嫌犯要求给予时间准备辩护,或检察院、辅助人或嫌犯需要的证人在审判中缺席,或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于发现事实真相有重要意义的证明措施,且预料这种措施可在30日内完成时,也可在30日内开始听证。进行拘留的警察当局应尽快将被拘留人交驻管辖法院的检察官,检察官进行简要讯问后,如认为适宜采用简易诉讼程序的,应尽快将嫌犯交有权审判该案件的法官。对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且不经过预备阶段,拘留当局制作的实况笔录可代替正式起诉书,只要能保证作出正确判决,审判方式、程序可尽量简化,判决也可口头作出,并口述作记录。(2)最简易诉讼程序。适用最简易诉讼程序的,限于其罪行最高只能判处2年以下徒刑(包括并处罚金)或属于只能判处罚金,而进行刑事诉讼不取决于自诉,且检察院认为该罪案的具体量刑只能是罚金或非拘留性质的保安处分的案件。适用最简易诉讼程序,由检察院向预审法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说明嫌犯的身份情况、犯罪事实、触犯的法律及证据,摘要说明只能判处罚金或非拘留性保安处分的理由,并在结尾部分明确提出检察院具体的量刑建议。在提出申请前,检察院应听取嫌犯、辅助人、检举人、被害人的意见。如申请明显无理或依法不可采用最简易程序,预审法官须驳回申请,并将卷宗移送改采其他程序。预审法官在听证时,应通知检察院、嫌犯、辅助人及有关检举人、被害人到场。预审法官应先听取检察官和其他到场人的陈述。如果预审法官同意检察院判处罚金或非拘留性保安处分的量刑建议,则询问上述人是否接受建议的处罚及损害赔偿金额。如同意,则预审法官命令记录在案,作出判处批示。该批示在效力上等于有罪判决。如有人不同意,则移送卷宗改采其他诉讼程序。(3)轻微违反诉讼程序。所谓轻微违反,根据澳门刑法规定,是指单纯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规章的预防性规定的不法行为。对轻微违反的处刑不得超过6个月。如称为轻微违反的不法事实可处以最高刑超过6个月的徒刑,则视为犯罪,不适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是,违反人如自愿交纳罚金,案件就不再起诉;如逾期没有交纳罚金,则移送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时采用简易的程序和方法。任何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目睹或发现轻微违反,即可制作实况笔录,并通知违反人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间内自愿交纳罚金。自愿交纳的期限为15日,期限届满而不交纳的,则将该实况笔录直接移送法院,实况笔录的效力与起诉书相同;如果轻微违反不是由公务员目睹或发现的,而是因检举获悉的,则须先进行侦查。侦查后认为有轻微违反,再通知违反人自愿交纳罚金。逾期未交纳的,案件即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视情况决定提起控诉、归档或将卷宗发回采取补充措施;法院受理轻微违反案件后,嫌犯可以在法院听证前声请自愿交纳罚金。此时,罚金仍以最低额结算,但要附加最低的司法税及诉讼费用。如违反人仍不交纳罚金,则法官即开庭审理;依轻微违反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嫌犯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无须亲自到场。如嫌犯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官须为其指定。嫌犯如具有正当理由,有权申请要求举报人到场。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不允许辅助人、民事当事人参与,控辩双方证人数目不得超过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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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