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辅佐人❶为保护被告人或自诉人的利益,在刑事诉讼中给予帮助的人。在中国台湾省和日本等地的法律中,辅佐人一般是指被告人或自诉人的配偶、直系或二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为了帮助被告人或自诉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辅佐人可以向人民法院陈述有关法律方面和事实方面的意见。但是,在陈述之前,必须申明自己是以辅佐人的身份陈述的。申明的方式,一般是在案件起诉后,以书面的形式;在审判期限内,以言词的形式。其陈述的内容,不论是有关法律上的规定,还是事实上的说明,只要是有利于被告人或自诉人的,都应当被采纳为审酌资料,以便作出正确的裁判。 ❷在德国,辅助人,指在不必要律师代理诉讼时,经法院许可,与当事人同时到场,以言词辅佐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辅佐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1)限于不必要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在家庭法院里的婚姻案件、离婚后的案件,以及因夫妻财产制而生的请求权、虽不属于离婚后案件但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超过5,000马克的家庭案件,由州法院及其一切上级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都必须由受诉法院所许可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行诉讼。除上述案件以外的那些不必要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允许辅佐人参加诉讼;(2)辅佐人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一般均许可其为辅佐人;(3)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要成为辅佐人,须经法院许可;(4)辅佐人必须与当事人同时出庭。若当事人退庭,辅佐人就丧失了辅佐资格,而不能再为诉讼。辅佐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所作的诉讼行为,例如陈述,如未经当事人即时撤回或加以更正,就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