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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恶
释义

十恶

中国古代十种重罪的统称,其内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十恶罪是从秦汉起逐渐形成的。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唐律疏议》说,“汉制九章,虽并湮灭,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谋反、大逆、不孝、内乱也有案例可资考证。至南北朝,十恶的各条大致已全。北周“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北齐律把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列作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就北齐刑制加以损益,创设“十恶”名称。经唐至清,除元代改为诸恶外,相沿不变。《唐律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统治者对犯十恶重罪者采取了严厉的惩治措施:(1)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2)犯十恶罪者即使属于八议之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之特权。(3)十恶为“常赦所不原”。(4)对十恶罪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对谋反、谋大逆的处罚尤重。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犯者皆斩,家属缘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明、清律规定,犯者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不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史籍记载,初唐时期州县地方出现犯十恶罪时,其主管长官州刺史有因而受弹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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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