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门管辖 |
释义 | 专门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由于某些案件与专门业务有关,由普通法院审判有困难或者不方便,所以交由专门法院管辖。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除明确规定设立军事法院外,对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未作具体规定。后来设置了铁路运输法院,但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已于1987年5月30日明令撤销,其审判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并作为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专门法院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现只审理本系统内工作人员与该部门有关的案件,至于有关工作人员的普通刑事案件仍由地方法院审理。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国家主权与安全,破坏国防力量和战备设施,涉及军职和触犯军法方面的犯罪案件。详见〔军事法院的管辖〕。军队与地方互涉的案件,原则上,地方人员犯罪的,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现役军人犯罪的,由军事法院管辖。地方人员与现役军人共同犯罪的,通过协商,分别由地方和军事法院依法处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系统内的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严重破坏火车和运输设施,在火车上犯罪的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涉外等犯罪案件。国外一般也设有专门法院。美国、英国设有军事法院。前苏联设有军事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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