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主义法律观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在法律领域的表现。不同历史时期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所谓“唯物主义”法律观,如中国古代的朴素唯物主义法律观。历史唯物主义以外的各种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里尽管都或多或少地以唯物主义的方法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但在总体上都自觉不自觉地陷入唯心主义。真正彻底的,科学的唯物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其基本观点包括: ❶关于法的本质,认为法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在最深层次上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生。 ❷关于法的起源和消亡,认为法是私有制产生以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即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随着阶级的消亡、国家的消亡,法也必然走向消亡。 ❸关于法的作用,认为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从而表现为确立和维护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秩序;确立和维护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秩序;确立和维护国家干预和组织社会经济文化的规则。 ❹关于研究法律现象的方法论,坚持实践论,把理论认识同实践过程相结合,正确看待法律认识的过程和真理性问题,正确理解法也不能从它本身或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而必须深入考察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把法的进步、法律文化的发展看成与整个社会的发展相统一的、客观的历史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起源、本质和发展规律,为深刻认识各种法律现象提供正确的方法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和培植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理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