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门行政裁决的管辖 |
释义 | 专门行政裁决机构受理特定争议案件的权限。专门行政裁决机构无一般的行政司法管辖权,只能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的争议案件。不同的专门行政裁决机构管辖的案件由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设立专门行政裁决的机构主要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管辖下述几类案件:(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的案件;(2)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案件;(3)其他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对其就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裁定的案件;(4)其他人对商标注册人已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案件;(5)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撤销已注册商标的决定的案件;(6)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其转让、续展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的案件。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有权管辖的案件是:(1)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案件;(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案件;(3)其他人对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提出争议,而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案件;(4)其他人对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争议,而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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