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上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包括实质上的条件和形式上的条件。实质上的条件是指只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服,才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主要指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一审判决以及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形式要件有2:(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上诉人必须是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无上诉权,但是,如果判决涉及其实体权益,也可以上诉。另外,上述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作为上诉人。(2)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撤回上诉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之前的任何阶段,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一旦撤回上诉,就丧失了本案的上诉权,一审裁判随即生效。我国法律规定的上诉制度,是司法民主的具体表现,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提高办案质量,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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