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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务大臣上诉法院
释义

财务大臣上诉法院

❶又称“财政大臣上诉法庭”。英国根据法官和财政部官员定期在财政部议事室会晤商讨法律和其他商业难题的作法而产生,议会有时也向该法官会议授权。1873年以前这同一名称的法院有四所。其余三所分别是: 1357年根据制定法设立,由大法官和司库组成,负责审理上述财政大臣上诉法院错误的法院。1585年由任何6名或更多的高等民事法院法官和理财法院法官组成的,根据1585年法令,负责审理王座法庭中某些上诉案件的法院。1830年按上述法规创立的两个法院合并,仍称为“财政大臣上诉法院”。在这个法院里,任何两个普通法院的法官(王座法院、最高民事法院、理财法院)都可审理第三方提出的上诉案。该案还可进一步上诉到上议院。该法院于1875年被新的上诉法院所代替。
❷15世纪英国的一个辩论法庭。由3个普通法法院的法官会议组成,有时大法官也参加。讨论未判决的极为重要的案件。该法庭一直没有成为正式组成的法院。但表现了对全体法官意见的高度重视。在15世纪末曾取代原来由国会、枢密院或大法官指导案件的权力。辩论法庭讨论的最重要的案件是关于船价的汉普登案(Hampden's case),以及戈登诉黑尔斯案(Godden V·hales)。18世纪后失去了作用。但它促成了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将疑难案例推迟审理的惯例。1848年建立的保留刑事案件法庭沿用该法庭的一些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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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