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物保候审我国部分学者建议《刑事诉讼法》应增设的一种强制措施。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罪该逮捕的被告人,责令其本人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两户一体(伙)提交一定数额的财物作担保,保证被告人不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或审判,随传随到。财物保候审适用的对象是: 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缓刑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不需要逮捕的被告人; ❷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 ❸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一般指急性、恶性传染病或癌症等)的被告人; ❹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周岁以内)的女被告人; ❺经拘留审查认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被告人; ❻对已经逮捕,但案件未能按期办结,采用取保候审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被告人; ❼逮捕后,发现具有上述第三种或第四种情况(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凡是被告人本人申请财物保候审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❶本人年满18周岁且享有政治权利; ❷本人能交出相当数额的财物(非赃物财物)作担保; ❸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保证书并签名或盖章。凡是被告人近亲属申请对被告人采用财物保候审的,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工作单位。凡是被告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两户一体(伙)出面申请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凡单位出面担保的,由单位主要领导人以单位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若是两户一体(伙)出面担保的,应由其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担保的财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❶现金或有现金价值的票券,如人民币、外币、存折、股票等; ❷高档生活用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等; ❹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其中,应以现金、外币或以有现金价值的票券为主。公安司法机关在确定担保财物时,应坚持如下4条原则: ❶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和犯罪后认罪、悔罪情况,决定收取担保的财物数额,如对故意犯罪的,应比过失犯罪的多收;对认罪态度不好或恶劣的,应当多收。 ❷根据犯罪的性质及危害结果大小,决定收取担保的财物数额,如对经济犯罪的要比其他刑事犯罪的多收,对经济承受能力大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担保的,应当多收。 ❸根据担保者及其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小,决定收取担保的财物数额,如对单位、两户一体(伙)出面担保的,应当多收。 ❹根据犯罪后的民愤大小,确定收取担保的财物数额,如被害人及群众意见大的,应当多收。有关法规应当规定: ❶对申请担保的个人,可收取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财产; ❷对申请担保的单位或两户一体(伙),可收取价值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财物;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农村,可适当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