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性国际组织 |
释义 | public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由国家之间的协定设立的处理政府间关系的国际组织。原于公共性质的国际组织有3个特点:(1)公共性国际组织的成立需要订立一个国际协定,即国家之间的协定,而且在多数情形下,是多边的国际条约,但是,国家代表可以在国际会议上取得协议,成立一个公共性国际组织,而不用条约的形式,例如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就是这样成立的(参见[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国家之间的协定是指政府间协定,而政府各部门或公共团体之间的协定并不能设立公共性国际组织。(2)公共性国际组织至少有一个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国际组织的机关依属于一个国家,就使该国际组织不成为公共性国际组织。(3)公共性国际组织必须依据国际法设立的。一般说来,国际协定设立的国际组织就是依据国际法设立的公共性国际组织,除非国际协定有明示的相反规定。公共性国际组织有时被称为政府国际组织。但是,政府性国际组织可以有广泛的意义,包括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有狭窄的意义,专指行政部门的国际组织。如果采取狭窄的意义,公共性国际组织就是行政部门的国际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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