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刑事案件管辖范围作出的司法解释,于1979年12月15日联合发出,1980年1月1 日起试行。《通知》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作了详细分工。(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伤害案(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公然侮辱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案;遗弃案。(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贪污案;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管制、搜查案;报复陷害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侵犯通信自由案;行贿、受贿案;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枉法追诉、包庇、裁判案、体罚虐待人犯案;私放罪犯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假冒商标案;盗伐、滥伐森林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3)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反革命案;放火案;爆炸案;决水案;投毒案;破坏交通设备案;破坏动力、燃料设备案;破坏通信设备案;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交通肇事案;重大责任事故案;走私案;投机倒把案;伪造、倒卖票证案;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伪造有价证券案;破坏集体生产案、违法捕捞水产品案;违法狩猎案;杀人案(包括因“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伤害案(需要侦查的;因“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致人重伤的);致死人命案;强奸案;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案;拐卖人口案;公然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抢劫案(包括因“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盗窃案(包括盗窃枪支、弹药的,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的);诈骗案;抢夺案(包括抢夺枪支、弹药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敲诈勒索案;毁坏公私财物案;妨害公务案;扰乱社会秩序案;流氓案;在押犯脱逃案;窝藏、包庇案;私藏枪支、弹药案;制造、贩卖假药案;神汉、巫婆造谣、诈骗案;伪造、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案;聚众赌博案;制作、贩卖淫书、淫画案;制造、贩运毒品案;窝赃、销赃案;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案;破坏边境界碑界桩案;偷越国(边)境案;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案。《通知》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接受。对不属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人;对不属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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