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就地调查 |
释义 | 审判人员了解案情,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应当到当事人住所地、证人证物所在地进行调查访问,实地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听取群众意见。目的在于使审判人员了解双方当事人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掌握双方争执的焦点,查明证据的来源,收集对解决案件有意义的证据,从而全面了解案情,为开庭审理准备有利的条件。就地调查的方法是:首先,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以表明自己的身份,并说明调查工作的严肃性,从而有利于被调查人提供可靠的情况。其次,在调查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个别询问或者小型座谈会的方式进行。需要勘验标的物或者现场时,人民法院应当邀请有关单位协助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就地调查的情况和结果,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详尽的笔录。有些证据材料,除应有文字记载外,必要时还应绘制图表,或者录音、录相、附卷保存,以备查用。最后,调查笔录需经被调查人校阅,并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就地调查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作风,是审判人员发现、搜集证据,取得第一手材料的基本途径,也是司法工作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审判人员进行就地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善于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客观、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材料,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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